根据美国环保署(EPA)的提议,自2015年起,F-气体制造商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内容将减少。

  根据11月19日的联邦公报,EPA指出,作为温室气体报告的强制性要求,企业目前提交的信息有可能透露他们的商业信息。

  提议要求F-气体制造商提交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条件是,数据是以设备为基本单位,排放量超过1000公吨CO2当量,同时该设备生产一种以上的F-气体化学品。对于只生产一种F-气体的设备,当该产品被卖掉或转让给他人时,需要提交它的排放量。之前生产氟化温室气体的设备的销毁和储存剩余气体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将继续按照化学品的类别和流程进行报告。另外,提议要求F-气体制造商的报告中应重点阐述每一个过程的排放控制水平和范围,而不仅仅报告针对流程的具体排放因子、活动信息和销毁效率。提议也删除了F-气体制造商有关内容、地点和流程分析的信息提交。

  EPA指出,提议也将对不同F-气体的全球变暖潜能值进行更新,这样制造商们将使用该数据更好地反映他们的排放对环境的影响。EPA提出,全氟化温室气体的全球变暖潜能值在100年期间内的评估数值为10,000,也就是说是CO2的10,000倍。饱和烃化合物的全球变暖潜能值为2,200。饱和氢氟醚和饱和烃氯氟醚的全球变暖潜能值为1,600。不饱和全氟化碳、不饱和氢氟烃、不饱和氟氯烃、不饱和氢氟醚和氟化酮的全球变暖潜能值为1。其他含氟化合物的值为100。

  EPA的提议中删除了F-气体制造商以质量平衡的方法计算他们的排放量,目前已经没有设备在使用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