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环大气〔20268号,2026年3月1日实施),相比此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及旧通知(环函〔2013179号、环函〔2005289号等),首次明确、全面强化、全链条闭环:

  一、管控范围:首次将HFCs全链条纳入,与ODS 统一监管
  旧规
  仅管控ODS(消耗臭氧层物质,如CFCs、HCFCs/R2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HFCs(R32/R410A/R134a 等)仅部分管控、无统一全链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新规(完全新增)
  统一管控ODS+HFCs:全部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全环节覆盖: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回收、再生、销毁全生命周期
  明确豁免:实验室试剂、半导体特气、复配溶剂等除外

  二、生产端:副产强制销毁+自动监测,配额全面收紧
  旧规
  仅受控用途生产需配额;原料用途、副产管理宽松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副产HFC-23等无强制销毁、无在线监测要求
  新规(完全新增/重大变化)
  生产配额全覆盖
  受控用途(含豁免+原料用途且对外销售 均需生产配额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每年10月31日前线上申请下年度配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副产零排放、强制监测(最严新增)
  副产HFC-23、四氯化碳(CTC)等严禁直接排放
  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联网、计量、销毁设施
  全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1

  三、销售端:禁止向个人销售+严格备案+溯源管理
  旧规
  销售仅需登记/备案,无禁售个人、无明确备案周期
  无产品标注、流向追溯强制要求
  新规(完全新增)
  绝对禁售个人
  销售单位不得向个人销售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制冷剂、发泡剂等)
  仅允许在持证/备案单位间交易
  备案规则大变
  首次:随时备案
  非首次:每年12.1— 次年1.31 集中申请
  备案长期有效(除非变更)
  产品强制标注
  标签注明:物质名称、含量、生产日期、生产/销售单位

  四、使用/维修/回收/ 报废:全行业强制备案(历史性突破)
  旧规
  仅使用大户需许可/ 备案;维修、汽修、冷链、报废、回收基本无监管
  新规(完全新增)
  以下单位全部必须备案:
  使用单位(制冷空调、泡沫、灭火剂等,配额许可除外)
  维修单位(空调/冰箱/汽修/冷链)
  报废处理单位(家电拆解、机动车回收)
  回收、再生、销毁单位
  备案效力:一次备案、长期有效

  五、数据与台账:统一线上系统+高频报送+3年留存(全新)
  旧规
  报送线下为主、周期混乱、无统一平台
  台账无明确保存年限
  新规(完全新增)
  唯一线上平台
  统一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申报
  报送周期严格
  生产/销售/使用:季度后15个工作日报送
  维修/报废/回收:年度后30个工作日报送
  台账保存
  原始凭证、交易记录保存≥3年

  六、法律责任:罚款上限提至货值3倍+行刑衔接(大幅加重)
  旧规
  罚款低、弹性大;无货值倍数罚、行刑衔接弱
  新规(完全新增/重大变化)
  最高罚货值3倍:无证/超配额、未备案、向个人销售、数据造假等
  没收+罚款双罚: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高额罚款
  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直接移送公安,重大案件公检法会商
  停产整治、吊销资质:严重违法停产、撤销许可证/备案

  七、行业专项:冰箱禁HFCs、空调限GWP、维修强监管(全新)
  旧规
  无家电、制冷行业专项禁令
  新规(完全新增)
  2026.1.1起:家用冰箱/冰柜 禁产HFCs制冷剂(已实施)
  2029.1.1起:空调 禁产GWP>750制冷剂(如R410A)
  维修环节:必须备案、台账、合规采购、不使用非法冷媒
  八、废止旧文件、统一体系(制度性重构)
  旧规
  多文件并行、体系分散:环函〔2013179号、环函〔2005〕289号等
  新规(完全新增)
  同时废止上述旧文件
  构建统一、唯一、全链条的ODS+HFCs监管体系

  一句话总结
  从“重生产、轻流通”,变成“全链条闭环、零死角监管”;从“宽松备案”变成“强制备案+禁售个人+ 3倍罚款”;HFCs首次与ODS同等严管。